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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表:2017年12月13日 09:42     點擊率: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文件

海危防2017〕548號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船載危險貨物

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為做好本辦法的執行工作,部海事局將于2018年1月中旬和3月中下旬分別組織對現有和新進申報員和檢查員的從業資格進行考核,請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做好本轄區申報員和檢查員的報名、考試、閱卷核分、發證和信息報送等工作,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11月1日


 


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的從業管理,規范船載危險貨物申報或者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行為,根據《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范圍內從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或者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人員的從業管理。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一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從業資格和從業行為的管理工作。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從業資格和從業行為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按照規定從事船載危險化學品申報或者報告的申報人員(簡稱申報員)或者從事船載危險化學品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檢查人員(簡稱檢查員),應當按照《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規定,參加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從業資格考核,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申報員和檢查員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后,可以通過網上辦理船載危險化學品以及船載危險化學品之外的貨物的申報、報告或者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未持有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擬從事船載危險化學品之外的貨物的申報、報告或者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與其所從事作業相匹配的培訓,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能力要求,并通過紙質材料送交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

聘用上述人員的單位應當對所聘用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管理,對其從業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五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應當了解船載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危害性及污染預防措施,掌握安全運輸、防污染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標準及申報程序、裝箱現場檢查的要求,熟悉海事管理機構有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安全管理的規定等相關知識。

第六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所在從業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危險貨物申報或者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業務。

(二)查詢其辦理的申報或者裝箱現場檢查業務情況。

(三)對海事管理機構對其作出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申訴。

(四)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妥善保管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參加相關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

(二)熟悉所申報貨物的基本情況,審查所申報內容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妥善保管申報或者裝箱檢查業務相關文檔,供海事管理機構抽查。

(三)準確、清楚、完整地填制相關單證,并按照規定辦理危險貨物申報、裝箱現場檢查業務及相關手續。

(四)配合海事管理機構實施開箱查驗,以及對違法案件的查處。

(五)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所發現的船載危險貨物違法行為。

(六)與從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不再從業時,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七條  企業應當與其所聘用的申報員或者檢查員簽訂勞動合同,制定安全生產培訓計劃,落實培訓經費,開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八條  擬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名申請。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職權受理核驗報名人員提交的上述材料,對符合要求的核發準考證,并安排參加從業資格考核。

參加從業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和準考證。

第十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從業資格考核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一制定年度考試計劃、統一命題和統一評分標準。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從業資格考核的組織及閱卷核分工作。

從業資格考核按照危險貨物國際水路運輸和國內水路運輸類型,細分為包裝、散裝固體、散裝液體等種類。

第十一條  組織從業資格考核的海事管理機構在考核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合格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  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考核合格人員名單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考核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成績復查。申請成績復查,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注明姓名、準考證號、所查科目及理由。

成績復查僅限各題得分和全卷得分有無漏判、漏加、錯加等情況。

符合成績復查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人進行復查,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核查確有錯誤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組織考核的海事管理機構在成績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申報員或者檢查員考核合格證明,并將頒發情況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從業資格考核合格證明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一格式、統一編號。

第十四條  考核合格證明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可向原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或者換發,頒發日期為原考核合格證明的頒發日期。

第三章  從業資格證書核發

第十五條  取得考核合格證明,擬從事船載危險化學品申報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申報員和檢查員,應當向組織考核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申請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從業資格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近2年內的考核合格證明。

(二)首次申請的,應當具有在同1個從業單位連續3個月的相應業務實習經歷,提交從業單位的實習證明。

(三)檢查員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

對符合規定且無因謊報、瞞報危險化學品違規行為曾被吊銷從業資格的情形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給予從業資格的決定。同意的,應當簽發《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不同意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的編號、適用的運輸類型和種類應當和考核合格證明保持一致,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七條  2年內未從事船載危險化學品申報或者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應當重新申請參加考核并取得從業資格后方可從業。

第四章  信息報送

第十八條  聘用申報員、檢查員以及其他從事船載危險化學品以外貨物申報或者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人員的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企業信息表及以下人員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一)被聘用從業人員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明證號。

(二)被聘用從業人員的從業區域。

(三)解聘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明證號。

單位應當將前款所報送信息的證明材料存檔,以備海事管理機構抽查。

第十九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應當在《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中明確簽注的運輸類型和種類范圍內依法為其所在從業單位從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申報與報告、裝箱現場檢查工作。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中簽注的運輸類型為國際水路運輸的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可以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申報與報告或者裝箱現場檢查工作。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從業區域超出范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向新從業區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送第十八條要求的相關材料。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不得同時在2個及以上申報或者裝箱單位從業。

第二十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更換從業單位的,其新任職的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并提供與上一家從業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組織考核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申報員和檢查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編號、適用的運輸類型和種類錄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報員或者檢查員管理系統。

從業區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從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報送的人員信息錄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報員或者檢查員管理系統。

第五章  記分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在從業過程中發生的船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違法或者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具體記分行為及相應分值見《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檢查員記分細則》。

第二十三條  船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違法或者違規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新從業的申報員或者檢查員記分周期自從業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不足1年的,按一個記分周期計算。

第二十四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在1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或者超過10分的,由發證地海事管理機構暫停其通過網上辦理申報手續2個月,并參加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學習。暫停期滿后可恢復通過網上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五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在1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5分的,由發證地海事管理機構暫停其通過網上辦理申報手續6個月,并應當參加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學習并參加考核??己撕细竦?,暫停期滿后可恢復通過網上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在1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累計達到20分的,由發證地海事管理機構暫停其通過網上辦理申報手續12個月,并參加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學習,按照本人《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注明的從業范圍,參加相應科目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從業資格考核??己撕细竦?,暫停期滿后可恢復通過網上辦理申報手續,記分清零。

第二十七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在1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未達到20分,無行政處罰行為或者所處行政處罰已經辦結的,記分周期屆滿時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20分,未辦結的行政處罰對應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累計達到需學習和考核的記分值,但未參加學習和考核的,暫停其通過網上辦理申報手續,直至按照本辦法參加學習和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申報員或者檢查員記分時,應當將記分原因和分值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報員或者檢查員管理系統中進行簽注。

第二十九條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發生下列行為的,發證地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公告其《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停止使用:

(一)申報員或者檢查員自行申請停止使用的。

(二)申報員或者檢查員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2年內未從事申報或者裝箱現場檢查的。

第三十條  被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需恢復使用的,申報員或者檢查員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從業資格考核。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系指承運人及其代理人,貨物生產企業、所有人或者托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受貨物生產企業、所有人或者托運人委托進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的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23日實施的《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現場檢查員培訓、考核辦法》(水監字〔1987〕36號)、1996年9月12日實施的《危險貨物申報員考核發證辦法》(港監字〔1996〕2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企業信息表

     2.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檢查員記分細則

      (試行)

附件1

                    企業信息表

企業中文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英文名稱

企業地址

經營場所

工商注冊日期

經營期限

法定代表人

企業負責人

聯系人

聯系人電話

電子郵箱

傳真

許可經營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

業務類型范圍

是否是經營人

是否是代理人

水路運輸承運人

口國內  口國際  口否

口國內   口國際   口否

貨物生產企業

口是    口否

口是        口否

貨物所有人

口是       口否

口是        口否

貨物托運人

口是       口否

口是        口否

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單位

口是       口否

申報員或者檢查員動態信息(可附頁)

聘用或解聘

從業人員

姓      名

身份證號

資格證書編號

從業區域

聘用合同到期時間

本公司根據《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自愿向海事管理機構報送本公司相關信息,并保證本信息表所填內容準確、真實、有效、合法,具備相關資質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備查,所有信息可查詢、可驗證,是合法的經營者。如提供虛假信息或文件,本公司愿承擔一切責任。

承諾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檢查員記分細則(試行)

一、一次記分的分值,依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20分、10分、5分、3分、2分五種。一次有兩種及以上記分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執行。

二、申報員按下列標準記分

(一)申報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0分:

1.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或者報告,導致危險貨物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的。

2.欺騙、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

3.冒用他人《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辦理申報的。

4.對危險貨物發生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

5.將《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轉借或者轉讓他人使用的。

6.涂改《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的。

7.對謊報瞞報危險貨物負有責任的。

(二)申報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0分:

1.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或者報告,導致危險貨物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險情的。

2.主管機關在實施監督管理時不予配合的。

3.申報時申報材料與實際貨物狀況嚴重不符或者申報內容與實際船載危險貨物狀況嚴重不符的。

4.發生危險貨物漏報、錯報行為,情節嚴重的。

5.對主管機關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落實,或者對發現的違章行為不予糾正的。

6.從業單位發生變更,繼續以原從業單位名義進行申報或者報告的。

(三)申報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5分:

1.未對申報或者內容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導致申報內容與實際船載危險化學品(貨物)狀況不符,且影響船舶運輸安全的。

2.申報或者報告時未認真審核、填寫或者上報申報或者報告相關材料的。

3.使用無有效資質部門出具的包裝適運申報附件單證的。

4.使用無效船舶適載、貨物適裝運證明材料的。

5.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申報員超出從業區域范圍從事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貨物)的申報或者報告的;

6.對執業從業單位不履行規定導致違規運輸的情形,申報員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四)申報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申報單證或者發送電子申報信息的。

2.船載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作業取消,未及時辦理申報撤銷手續的。

3.需要核銷的包裝適運證明未及時注銷出運數量的。

4.從業單位發生變更,未及時向海事機構報送信息的。

5.申報所需的相關書面材料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的。

6. 船載危險貨物實際狀況發生變化,未在船舶進、出港前辦理申報變更手續的。

7.無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申報相關的證明文書的。

8.留存的附件單證與電子申報附件信息不一致的。

(五)申報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1.申報內容與實際船載危險貨物狀況不符,情節輕微的。

2.發生錯報或者漏報,情節輕微的。

3.申報材料或者信息不全,情節輕微的。

4.無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申報或者報告的相關的附件證明材料的。

三、檢查員按下列標準記分

(一)檢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0分:

1.未按規定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導致危險化學品(貨物)集裝箱在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2.欺騙、造假、提供虛假《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3.冒用他人檢查員證書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4.檢查員賬號轉借或者出租給他人使用的。

5.為非本人從業的單位所裝的集裝箱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6.未到現場監裝檢查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二)檢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0分:

1.未按規定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導致危險化學品(貨物)集裝箱在裝卸、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的。

2. 主管機關在實施監督管理時不予配合的。

3.檢查員簽發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與裝箱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4. 未按照《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檢查,導致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對船舶運輸造成較大安全風險的。

5. 對主管機關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落實,或者對發現的違章行為不予糾正的。

6.從業單位發生變更,繼續以原從業單位名義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或者填報電子集裝箱裝箱證明信息的。

(三)檢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5分:

1.未按照《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檢查,導致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質量存在缺陷,影響船舶運輸安全的。

2.檢查員簽發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與裝箱實際情況不符的。

3.裝箱檢查工作尚未結束,簽發《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

4.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檢查員超出從業區域范圍從事集裝箱裝箱檢查的。

5.對執業的從業單位不履行規定導致違規運輸的情形,檢查員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6.《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未簽字確認和加蓋從業單位印章的;

7.不按規定要求填寫《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或者填報電子集裝箱裝箱證明信息的。

(四)檢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或者電子集裝箱裝箱證明信息與危險貨物申報或者報告信息不符的。

2.從業單位發生變更,從業單位未及時向海事機構報送信息的;

3.未核驗危險貨物適運證明的。

4.未查核CSC標牌和集裝箱箱體狀況的。

5.裝箱檢查情況未按照規范要求現場拍照的。

6.裝箱檢查所需的相關書面材料或者照片未按規定妥善保存的。

7.留存的書面材料或者照片與申報或者報告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或者電子集裝箱裝箱證明信息不一致的。

(五)檢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2分:

1.集裝箱標志未按規定粘貼的。

2.使用的《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格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3.《裝箱作業記錄》未如實或者按照規定記錄的。

4.無法完整提供要求留存的裝箱檢查相關的證明文書的。

抄送:長江、江蘇海事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17年11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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