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自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海事管理機構依據《登記條例》及配套規范性文件開展船舶登記工作,對加強船舶的監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利益和促進航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航運經濟的發展,各種新興經濟形式的涌現,我國物權登記制度的形成,尤其是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創新的要求,都使得《登記條例》的內容已經不能完全滿足航運經濟發展的需要,需要出臺配套的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船舶登記制度,健全船舶登記法規體系。
《辦法》對《登記條例》做了哪些補充和完善?
《辦法》適應航運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需要,完善了登記主體適用范圍;增加了船舶登記地的選擇;規范登記程序,明確審查要求;簡化辦理條件,優化辦理流程;創設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等內容。
《辦法》增加和完善了哪些船舶登記主體?
《辦法》增加和完善了三類船舶登記主體。一是增加了外商出資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中國企業法人僅供本企業內部生產使用,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躉船、浮船塢。二是增加了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注冊的企業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賃的船舶。三是將社團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或者光船租賃的船舶也納入登記范圍。
請您介紹一下《辦法》對船舶登記地的選擇是怎么規定的?
船舶登記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據其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就近選擇,但是不得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船舶登記港。由企業法人依法成立的開展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經營的船舶,可以依據分支機構營業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融資租賃的船舶,可以由租賃雙方依其約定,在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光租外國籍船舶的,由船舶承租人依據其住所地或者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但是不得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船舶登記港。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審查要求并規范了辦理條件
《辦法》規定“船舶登記機關收到船舶登記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書內容與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并核實申請材料是否為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有利于船舶登記機關規范履職?!掇k法》對各類登記各種情況下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具體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有利于航運企業對照要求準備材料?!掇k法》明確船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閱、復制船舶登記簿和船舶登記檔案,有利于發揮船舶登記的公示效用,促進良好的交易秩序?!掇k法》對船舶登記證書遺失滅失的公告與補發、船名變更公告等做了較《登記條例》更具體的規定,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官方網站確定為公告的平臺之一,為社會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公示查詢途徑。
《辦法》中增加了不予登記情形從而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請您給大家介紹一下。
《辦法》中規定船舶登記申請受理后,登記證書簽發前,第三人主張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且能提供依據的,登記機關經審查后將不予登記。這將極大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中增加了哪些臨時國籍核發的情形?
《辦法》增加了因船舶買賣發生船籍港變化、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線變更導致變更船舶登記機關的情形下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規定,解決了以前因登記機關的改變而需要船舶停航等待換發登記證書的問題,使得船舶登記換證實現“零待時”,避免了船舶停航損失。
船舶融資租賃正成為航企融資的主流渠道之一,《辦法》對這方面有沒有更完善的規定?
《辦法》在現有法律體系框架下,對融資租賃船舶的登記明確為船舶所有權登記加光船租賃登記,并進一步明確了融資租賃情況下所有權取得證明材料、船籍港選擇等,解決了融資租賃船舶的登記問題,促進了航運經濟的發展。
關于《辦法》我們聊了很多,下面請劉處長給我們簡單介紹一下《船舶登記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工作規程》)。
為了做好《辦法》的落實工作,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工作規程》進行了修訂。作為《辦法》的配套性規范文件,《工作規程》對船舶登記的具體操作進行了指導和規范。此次修訂,部海事局將《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管理辦法》、《船舶名稱管理辦法》、《船舶登記檔案管理規定》、《船舶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等多個零散的規范性文件匯總于船舶登記工作規程中,起到了精簡公文和提高辦事效率的作用。
《工作規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提出了什么要求?
《工作規程》規定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通過網上申請的,申請人還應該對網上提交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以及電子數據和現場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負責。登記申請材料應當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并同時提交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文件。對查驗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請材料,申請人應同時提交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在復印件上簽名,非自然人的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注日期。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船舶國籍證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到期前如何換發證書?
《工作規程》規定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持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發證書。因到期換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起始日期從原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的第2日開始計算,但不得早于簽發日期。原船舶國籍證書可不收回。
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到辦理擬查詢事項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查詢船舶登記檔案?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到辦理擬查詢事項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查詢船舶登記檔案:(一)船舶權利人及其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詢與其船舶權利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國家機關及仲裁機構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詢與所辦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項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三)律師事務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訴訟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詢與所代理案件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查詢船舶登記檔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需要提交船舶登記資料查詢申請表,明確查詢的具體船舶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船舶權利人提交相關船舶權利證明,繼承人、受贈人或受遺贈人提交發生繼承、贈與或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有關國家機關及仲裁機構提交本單位出具的載明查詢理由和事項的查詢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律師事務所提交法院立案證明、查詢事項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證明材料。
船舶登記工作是為了加強國家對船舶的監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利益,請大家多關注船舶登記工作。